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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ù xíng

【拼音】:xù xíng

【注音】:ㄒㄨˋㄒ一ㄥˊ

【结构】:恤(左右结构)刑(左右结构)

【简体】:恤刑

【繁体】:恤刑

字义分解
恤刑的解释
词语解释
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特指减刑。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基础解释
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特指减刑。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引证解释
⒈慎用刑法。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⒉特指减刑。引《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⒊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参阅《明史·刑法志三》。引《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审去了。”
网络解释
恤刑指用刑慎重不滥。最初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汉代统治者注意对于老幼、妇女、废疾者刑罚的减免,汉律规定,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综合释义
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特指减刑。《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詔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审去了。”参阅《明史·刑法志三》。恤刑[xùxíng]慎用刑法。《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 恤刑尔。」在用刑之际,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职官名。明、清时设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清理冤狱的官员。《醒世恒言.卷二零.张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亏种义,一向倒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 去了。」
汉语大词典
(1).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2).特指减刑。《晋书·刘波传》:“法苛政乱者,恤刑不赦。”《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诏恤刑。自是每岁常举行之。”《清会典·刑部四·恤刑》:“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你爹全亏了种义,一向到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去了。”参阅《明史·刑法志三》。
国语辞典
语本《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
辞典修订版
语本《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唐.陈子昂〈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 恤刑尔。」在用刑之际,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职官名。明、清时设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清理冤狱的官员。《醒世恒言.卷二零.张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亏种义,一向倒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 去了。」
其他释义
1.慎用刑法。语本《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2.特指减刑。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审录刑囚﹑清理冤滞的官员,常被称为恤刑。始设置于明太祖时,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时裁省。
恤刑造句
1.日往月来,已是三年,适值朝廷差官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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