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北魏僧官管辖的民户。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不向官府供输赋役。僧祇户[sēngqíhù]⒈北魏僧官管辖的民户。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不向官府供输赋役。
引证解释
⒈北魏僧官管辖的民户。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不向官府供输赋役。北周武帝消灭寺院,这些人户改为一般编户。《魏书·释老志》:“曇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穀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賑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引高宗并许之,於是僧祇户、粟及寺户,徧于州镇矣。”
网络解释
僧祇户北朝时,由专理寺院的僧官机构僧曹所管理的人户。当时佛教兴盛。百姓逃避赋役,有的削发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为依附农民。北魏皇兴三年(469)至承明元年(476)间,沙门统(即朝廷所设的僧官)昙曜建议,平齐户(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获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谓'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平城,并在附近设立一个平齐郡,这些人就称为'平齐户')、凉州军户(亦为北魏平定凉州后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和民户。有能年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粟称'僧祇粟',户为'僧祇户'。昙曜奏议获准,州镇僧曹普遍拥有僧祇户和僧祇粟。
综合释义
北魏之制,谷物输纳于僧曹内也。《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只户,粟为僧只粟。」
汉语大词典
北魏僧官管辖的民户。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不向官府供输赋役。北周武帝消灭寺院,这些人户改为一般编户。《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
其他释义
1.北魏僧官管辖的民户。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不向官府供输赋役。北周武帝消灭寺院,这些人户改为一般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