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⒈ 不合乎道义;不正当。例: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巴金《电椅》英:mean;不义[bùyì]⒈不合乎道义;不正当。例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巴金《电椅》英mean;
基础解释
不合乎道义;不正当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巴金《电椅》
引证解释
⒈ 不合乎道义。引:《国语·周语中》:“佻天不祥,乘人不义。”《史记·汲郑列传》:“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寧从諛承意,陷主于不义乎?”巴金《电椅》:“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⒉ 指不该做的事。引:《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⒊ 指行不义之事的人。引:《吕氏春秋·荡兵》:“选士厉兵,简练桀雋,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唐杜甫《遣怀》诗:“白刃讎不义,黄金倾有无。”⒋ 古代刑律“十恶”之一。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官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守丧期间作乐、穿吉服及改嫁等。见《唐律疏义·十恶》。⒈不合乎道义。引《国语·周语中》:“佻天不祥,乘人不义。”《史记·汲郑列传》:“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寧从諛承意,陷主于不义乎?”巴金《电椅》:“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⒉指不该做的事。引《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⒊指行不义之事的人。引《吕氏春秋·荡兵》:“选士厉兵,简练桀雋,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唐杜甫《遣怀》诗:“白刃讎不义,黄金倾有无。”⒋古代刑律“十恶”之一。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官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守丧期间作乐、穿吉服及改嫁等。见《唐律疏义·十恶》。
综合释义
不合乎道义。《国语·周语中》:“佻天不祥,乘人不义。”《史记·汲郑列传》:“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寧从諛承意,陷主于不义乎?”巴金《电椅》:“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指不该做的事。《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指行不义之事的人。《吕氏春秋·荡兵》:“选士厉兵,简练桀雋,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唐杜甫《遣怀》诗:“白刃讎不义,黄金倾有无。”古代刑律“十恶”之一。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官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守丧期间作乐、穿吉服及改嫁等。见《唐律疏义·十恶》。不义[bùyì]不合行为道德。《文选.陈琳.为曹洪与魏文帝书》:「不义而强,古人常有。」《三国演义.第八回》:「吾与黄祖心腹之交,舍之不义。」不合行为道德的事。《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不义[bùyì]不合乎正义。 【造句】正人君子不义之事不能为。不义[bùyì]不该做的事。 【造句】多行不义必自毙。(《左传.隐公元年》)
网友释义
不义,指不合乎道义;不正当;行不义之事的人。语出《国语·周语中》:“佻天不祥,乘人不义。”
汉语大词典
(1).不合乎道义。《国语·周语中》:“佻天不祥,乘人不义。”《史记·汲郑列传》:“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宁从谀承意,陷主于不义乎?”巴金《电椅》:“这慈祥的面孔正是掩饰罪恶和不义的虚伪的面孔啊!”(2).指不该做的事。《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3).指行不义之事的人。《吕氏春秋·荡兵》:“选士厉兵,简练桀隽,专任有功,以征不义。”唐杜甫《遣怀》诗:“白刃雠不义,黄金倾有无。”(4).古代刑律“十恶”之一。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官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守丧期间作乐、穿吉服及改嫁等。见《唐律疏义·十恶》。
国语辞典
⒈ 不合行为道德。引:《文选·陈琳·为曹洪与魏文帝书》:「不义而强,古人常有。」《三国演义·第八回》:「吾与黄祖心腹之交,舍之不义。」⒉ 不合行为道德的事。引:《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不义[bùyì]⒈不合行为道德。引《文选·陈琳·为曹洪与魏文帝书》:「不义而强,古人常有。」《三国演义·第八回》:「吾与黄祖心腹之交,舍之不义。」⒉不合行为道德的事。引《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辞典修订版
不合行为道德。《文选.陈琳.为曹洪与魏文帝书》:「不义而强,古人常有。」《三国演义.第八回》:「吾与黄祖心腹之交,舍之不义。」不合行为道德的事。《左传.隐公元年》:「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辞典简编版
不合乎正义。 【造句】正人君子不义之事不能为。不该做的事。 【造句】多行不义必自毙。(《左传.隐公元年》)
其他释义
1.不合乎道义。2.指不该做的事。3.指行不义之事的人。4.古代刑律'十恶'之一。指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官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守丧期间作乐﹑穿吉服及改嫁等。见《唐律疏义.十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