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义役[yìyì]⒈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
基础解释
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
引证解释
⒈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引《宋史·食货志上六》:“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穀,助役户轮充。”《宋史·谢谔传》:“諤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詔行其法於诸路,民以为便。”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义》:“近时州县众力共给役曰义役,皆与众同之意。”
网络解释
义役南宋应役户互助的一种方式。乾道五年(1169年)浙江松阳民户首创。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若干作助役田,所收田租充应役费用。出田多少,贫富不等。后被豪强把持。元泰定时(1324-1327)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每顷出助役田若干,以其收入充助役之费,与义役类似。
综合释义
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宋史·食货志上六》:“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穀,助役户轮充。”《宋史·谢谔传》:“諤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詔行其法於诸路,民以为便。”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义》:“近时州县众力共给役曰义役,皆与众同之意。”宋孝宗时,谢谔所建议的助役法。人民依照贫富,出田谷助役,不愿者乃行差役,诏行诸路,民以为便。《宋史.卷三八九.谢谔传》:「谔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诏行其法于诸路,民以为便。」
汉语大词典
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宋史·食货志上六》:“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宋史·谢谔传》:“谔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诏行其法于诸路,民以为便。”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义》:“近时州县众力共给役曰义役,皆与众同之意。”
国语辞典
宋孝宗时,谢谔所建议的助役法。人民依照贫富,出田谷助役,不愿者乃行差役,诏行诸路,民以为便。义役[yìyì]⒈宋孝宗时,谢谔所建议的助役法。人民依照贫富,出田谷助役,不愿者乃行差役,诏行诸路,民以为便。引《宋史·卷三八九·谢谔传》:「谔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诏行其法于诸路,民以为便。」
辞典修订版
宋孝宗时,谢谔所建议的助役法。人民依照贫富,出田谷助役,不愿者乃行差役,诏行诸路,民以为便。《宋史.卷三八九.谢谔传》:「谔里居时,创义役法,编为一书,至是上之。诏行其法于诸路,民以为便。」
其他释义
1.宋以后的一种徭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