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6.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7.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整个刑事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度功能主要表现为制度的救济性。
8.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9.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0.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