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十四条承运人和收货人对本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检验,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2.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3.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4.非常抱歉,兹因购货人已向我司撤销订单,迫使我司只好向贵公司取消这一次订货。
5.发货人跟大副正在调度室谈论蓖麻籽袋子破损的事。
6.肚子里有货,人很快就进入了梦乡,梦中,易扬左手挽着纪芸璇,右手挎着林雨欣,纵情山水间,酣畅淋漓,人生无憾了。
7.小年到,家家户户扫房忙,擦窗除尘迎大年,贴上年画拜灶神,祁求来年好运程,大包小包购年货,人人脸上笑开颜,发条短信传祝福,愿君:小年快乐福相伴,合家团圆喜相连!
8.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9.第七十八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10.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