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向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2.对合行为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关系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3.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的不足而推衍出来的概念。
4.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
5.在处罚上,对于单位内部成员而言,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不能成为对其数罪并罚的理由。
6.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7.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8.女性犯罪呈现出暴力手段少,触犯偶犯较多、多为共同犯罪等特点。
9.如果双方身份相等同,犯忌者会主动打酒赔礼;如果犯忌者身份低下,便要杀猪、宰羊、宰牛,大办酒席,赔礼请罪。
10.本文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可共同构成共同犯罪的二种形态,用共同的原则来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