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鞫谳[jūyàn]⒈审讯议断(狱案)。
引证解释
⒈审讯议断(狱案)。引《宋史·职官志五》:“﹝大理寺﹞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讞之事。”清沉德潜《百一诗》之一:“鞫讞恣挞辱,需索空鸡豚。”
网络解释
鞫谳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综合释义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宋史·职官志五》:“﹝大理寺﹞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讞之事。”清沉德潜《百一诗》之一:“鞫讞恣挞辱,需索空鸡豚。”
汉语大词典
审讯议断(狱案)。《宋史·职官志五》:“﹝大理寺﹞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清沈德潜《百一诗》之一:“鞫谳恣挞辱,需索空鸡豚。”
其他释义
1.审讯议断(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