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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汉语词典 手实法
shǒu shí fǎ

【拼音】:shǒu shí fǎ

【注音】:ㄕㄡˇㄕˊㄈㄚˇ

【结构】:手(独体结构)实(上下结构)法(左右结构)

【繁体】:手實法

字义分解
手实法的解释
词语解释
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手实法[shǒushífǎ]⒈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
引证解释
⒈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网络解释
手实法手实法亦称“首实法”。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唐初,行租庸调法时,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层单位里中的居民自报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乡帐”。唐穆宗长庆四年(公元824年),元稹在同州采取整顿赋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报,名“自通手实状”。宋仁宗时,周湛为江南西路转运使和苏颂为江宁知县时,都曾施行许民自言,自实的办法。宋神宗时,吕惠卿又创制五等丁、产簿,规定申报的项目极为广泛。尺椽寸土,鸡豚家畜均预陈报,如有隐匿,许人告发,并以查获资产的三分之一为赏,终以扰民太甚,不久废止。
综合释义
手实法亦称“首实法”。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汉语大词典
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其他释义
1.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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