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雍正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
基础解释
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雍正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
引证解释
⒈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雍正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参见“惰民”。引明徐渭《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明沉德符《野获编·风俗·丐户》:“今浙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鏹巨万,禁不得纳貲为官吏。”清钱谦益《石义士哀词》:“蒙古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吴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雍正元年﹞并諭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
网络解释
丐户户政名。清初“贱民”之一,主要居住于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与浙江堕民相同。据传明太祖定户籍,称堕民为丐户。丐户一般从事吹唱演戏、抬轿、接生、理发以及小手艺、小食品等。雍正元年(1723)与乐户一并除去贱籍,改而编入良民之籍,权利与义务与普通平民相同。惟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从陕西学政刘嶟之请,经部议定,丐户报官须经四世后,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及应科试。
综合释义
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雍正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明徐渭《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明沉德符《野获编·风俗·丐户》:“今浙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鏹巨万,禁不得纳貲为官吏。”清钱谦益《石义士哀词》:“蒙古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吴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雍正元年﹞并諭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参见“惰民”。丐户[gàihù]贱民的一种。明太祖时定户籍,称堕民为丐户。祝允明〈猥谈〉:「奉化有所谓丐户。」;《清会典事例·户部·改正户籍》:「江南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
网友释义
户政名。清初“贱民”之一,主要居住于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与浙江堕民相同。据传明太祖定户籍,称堕民为丐户。丐户一般从事吹唱演戏、抬轿、接生、理发以及小手艺、小食品等。雍正元年(1723)与乐户一并除去贱籍,改而编入良民之籍,权利与义务与普通平民相同。惟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从陕西学政刘嶟之请,经部议定,丐户报官须经四世后,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及应科试。
汉语大词典
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雍正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明徐渭《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明沈德符《野获编·风俗·丐户》:“今浙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镪巨万,禁不得纳赀为官吏。”清钱谦益《石义士哀词》:“蒙古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吴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雍正元年﹞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参见“惰民”。
其他解释
贱民的一种。明太祖时定户籍,称堕民为丐户。祝允明〈猥谈〉:「奉化有所谓丐户。」;《清会典事例·户部·改正户籍》:「江南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
其他释义
1.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明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清雍正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