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诱惑侦查可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2.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对没有犯罪意图的人采取主动积极的行为,强烈诱惑其实施犯罪。
3.诱惑侦查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4.“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
6.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
7.“犯意转化”可以在三种意义上加以理解,即罪过形式的转化、犯罪目的的转化和犯罪故意的转化。
8.而从主观犯意看,此类案件起因多为争强好胜、负气斗狠,或夙有积怨、伺机报复,也有的是为了同学、朋友“出头”。
9.教唆犯作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仅是犯意的挑起者,也是犯意的传播者。
10.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片面共犯缺乏犯意在成员之间的联络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