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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汉语词典 朝审
cháo shěn

【拼音】:cháo shěn

【注音】:ㄔㄠˊㄕㄣˇ

【结构】:朝(左右结构)审(上下结构)

【繁体】:朝審

字义分解
朝审的解释
词语解释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基础解释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引证解释
⒈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引《明史·刑法志二》:“﹝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网络解释
朝审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综合释义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朝审[cháoshěn]
汉语大词典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说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其他释义
1.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朝审造句
1.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明清的朝审和秋审是现行死缓制度的萌芽形式,也有的误将二者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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