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2.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3.有关在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的权利,不得在其他任何缔约国登记。
4.每个缔约国应将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上述提单。
5.大多数国家都是国际协定的缔约国,都承认这种共同性。
6.但是,这不应当妨碍接收缔约国在其诉讼中披露可以证明被控告人无罪的资料。
7.缔约国承认的权利,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8.我们认为,缔约国享有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同时,相关的条约义务也须遵守。
9.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间,本公约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结合起来阅读和解释。
10.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