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这个时代,人命贱如狗,无论出身贫贱富贵,似乎都是死路一条,富者获死于非罪,贫者瘐毙于徙途,即或幸免者,也难逃蹂躏践踏的虎狼之军,洛阳更是首当其冲。
2.限定罪与非罪的“情节严重”这一概括性构成要件,这三个方面都会与罪刑法定准绳中的明白性发作抵触。
3.而初犯可能应当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后,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时,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可能。
4.判断罪与非罪是刑事审判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
5.学者们也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主要分析了去年在武汉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从犯罪的特征、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这一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6.这似乎有一点矛盾,明知不好,还要灾梨祸枣,岂非罪过?然而,想想也就释然,再怎么差,也是呕心沥血的作品。
7.由于有关身份犯刑法理论本身的分歧以及司法实践中耿证困难等原因,对于受贿中各种家属参与行为的罪与非罪一直存在争议。
8.如何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前提。
9.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0.欢乐一定要证明它是非罪恶的,然后再计算它并不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