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3.附加刑又称从刑,是在刑罚体系中居于从属地位、补充主刑、独立或附加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4.减轻处罚包括刑种和刑期的减轻,减轻处罚的对象应当涵括附加刑,但应依法适用。
5.籍没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是指没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
6.同种附加刑应该采取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或者吸收原则。
7.复权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的一部分,是一种消除附加刑和其他有罪判决后果的措施。
8.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9.没收财产刑是我国最为严厉的附加刑,现行刑法对之作了大量的规定。
10.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