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五权宪法WǔquánXiànfǎ。(1)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五权宪法[wǔquánxiànfǎ]⒈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英alegalsystemofbourgeoisdemocracysuggestedbySunZhongshanthatfivepowerandauthorityoflawmaking,administerationofpolitical,justice,examinationandsupervisingbeseparated;
基础解释
五权宪法WǔquánXiànfǎ[alegalsystemofbourgeoisdemocracysuggestedbySunZhongshanthatfivepowerandauthorityoflawmaking,administerationofpolitical,justice,examinationandsupervisingbeseparated]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网络解释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倡的实行“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先在《民报》(日本东京出版)创刊纪念会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权宪法》讲演中作了具体阐述。五权制度即“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机关独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专权;而同时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实行所谓“权能划分”。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的。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三权宪法”的三权制度的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汉语大词典
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例如: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国语辞典
中华民国现行宪法。采国父独创的五权分立,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各自独立,明文规定于宪法中,以五院组织中央政府,行使五种治权。以避免西方三权分立的流弊。五权宪法[wǔquánxiànfǎ]⒈中华民国现行宪法。采国父独创的五权分立,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各自独立,明文规定于宪法中,以五院组织中央政府,行使五种治权。以避免西方三权分立的流弊。
其他释义
1.孙中山提出的“立法、司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体制,如: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